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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Р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Р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Р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Р第三十一条【信息化建设】本省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Р第三十二条【人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库,组织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志愿队伍,培训社会科学普及人才。Р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工作。Р鼓励、支持高校学生志愿到基层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Р鼓励热心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人员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Р第三十三条【激励措施】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应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Р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Р第三十四条【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围绕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Р第五章法律责任Р第三十五条【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Р第三十六条【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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