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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送审稿)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110KB

文档介绍
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意见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公布,市政府授权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Р第五十一条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兴建未列入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对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进行调整。Р市政府应当公布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调整内容。Р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另行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办法。Р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Р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开发、利用、延期,应当符合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Р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另行规定。Р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已制定法定图则的片区内,并符合其规定。Р下列情形需要在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使用土地以及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区规划、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方可进行开发建设: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Р市政工程、防灾工程、环境工程。Р第五十五条申请以划拨方式或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Р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Р第五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批准文件对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Р《选址意见书》是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Р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Р经市政府授权,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报市政府备案。Р第五十八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Р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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