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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用量表》和软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考区的信息汇总工作,并将汇总后的软盘、《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和《医学综合笔试考生人数汇总暨试卷用量表》(附表三)按时上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Р第十八条考区应在医学综合笔试结束后20日内将《医学综合笔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附表四)送达国家医学考试中心。Р第十九条为保证医师资格考试有序进行,考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报送应确保准确无误。未经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务信息表报和电子文本。Р第二十条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建立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包括简报、总结、事故专报三种。报告程序一般由考点、考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逐级上报至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Р第五章考场设置Р第二十一条考场设置应以方便考生答卷、方便监考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Р第二十二条实践技能考试应给考生提供相应的考试条件。Р考点应根据医学综合笔试考生人数和类别设若干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间距八十厘米以上。Р考场考生座位编排情况,应严格保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Р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高矮适中,除必备物品、文字外,室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Р第二十三条各报考类别考生尾数不足30人且考场数量不足时,可将这些不同报考类别的考生编为混合考场,但每个报考类别仍应单独编排考场号、增配监考员,并单独收发试卷、答题卡和填写考场记录。Р第二十四条每个考场配备二至三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巡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报考区备案。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守则》(附件一),严格按照规定主持本考场考试。监考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附表五)。Р第二十五条考点负责在考场附近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并创造条件方便考生就餐和休息,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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