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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4 |  大小:249KB

文档介绍
在“封”字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封条。Р第八章考试巡视和检查Р第六十条考试院和考区分别组织考试巡视,加强对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检查。市考试巡视组由考试院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参加;区县考试巡视组由考区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Р第六十一条考试院组织检查组,由熟悉考试业务的人员到考区及考点检查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考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直接处理,应向考区、考点领导反映,重大问题须尽快向考试院报告。考试结束后,检查组应提交书面报告。Р第六十二条考试期间,考点监控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除佩带巡视、主考、副主考、联络员有效证件者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Р第六十三条考试期间,巡查对象为全体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考务员Р在监控室应时刻注意观察考场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考生违规行为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务规定行为,须做好文字和录像记录并报送考区。Р第六十四条考场内如有其他监控系统,考试期间暂停使用。Р第九章考试报告制度Р第六十五条自试卷到达本单位开始,到此次考试结束答卷送到上级指定单位止,实施考区日报、重大突发事件直报制度(见附件8)。Р第十章附则Р第六十六条考试院的考试对外宣传工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考试院指定。所有考试信息应当由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提供,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发布。Р第六十七条考试院定期对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进行量化考核。Р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是中考、会考、高考、成考、自考等考试组织实施的规定性文件,相应的有关操作性规定见附件。为方便组织考试,市招考办可根据所管考试类别的实际需要对附件中相应的操作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并翻印下发作为培训教材和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手册。其他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Р第六十九条直接下发试卷的国家级考试如有相应的考务管理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特殊考试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Р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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