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Р我院支付会诊费用应统一支付给会诊医院。Р(二)我院派出会诊涉及的会诊费用,由邀请医院根据《会诊邀请函》上所载明的数额统一支付给我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向邀请医院提供正式收费票据;差旅费由邀请医院或患者在会诊时支付。Р支付给我院的会诊费用,按7:2:1的比例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所在科室和医院。由会诊医师本人或所在科室凭《会诊邀请函》直接去财务处领取。Р(三)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Р五、监督管理Р(一)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Р(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入医师考核档案,并给予警示性谈话;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医院给予降聘、停职、降职或撤职等处分:①擅自外出会诊;②无故不服从外出会诊安Р排;③违反会诊要求有关规定;④违反会诊费用管理有关规定收受或者索要邀请医院、患者或其家属的钱物。其中,擅自外出会诊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负。Р(三)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者,医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Р六、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院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Р七、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由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