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要求〕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许可,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报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贮存、处置有害垃圾的单位,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清扫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分别建立城镇、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责任和标准。第二十六条〔收运要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报送城市管理部门。从事有害垃圾贮存、处置的单位,还应当将台账报送环境保护部门。第二十七条〔处置方式〕可回收垃圾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有害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农村分散住户产生的其他垃圾鼓励就地处置。其中,容易腐烂的部分可以通过还田、堆(沤)肥、生产沼气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二节餐厨垃圾第二十八条〔餐厨垃圾定义〕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城镇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第二十九条〔餐厨垃圾管理体制〕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第三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义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不得将餐厨垃圾与一次性餐饮用品、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相混合。第三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义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每日收运一次以上,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