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管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管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内容、工作制度、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措施等。Р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每个处理设施明确监管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监管评分表(焚烧厂和填埋场应参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制定监管评分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根据监管评分表进行检查评分,监管评分与垃圾处理费挂钩。涉及污染物排放超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督办整改不落实等内容的,可加大扣罚力度。Р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环境影响Р报告书审批的要求、以及垃圾处理服务合同和本办法开展监管工作。技术标准规范主要包括: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等。Р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Р(一)运行维护。包括核查运营单位对计量设备的维修和校验,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计量系统进行检查、校准,核实计量工具和运营数据的准确性;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运营作业和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督促运营单位按标准规范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Р(二)安全生产。包括检查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应对能力,指导督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应急措施等。Р(三)环保措施。包括检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督导运营单位制订、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检查在线监测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情况,核查环保物料投加情况,检查二次污染物治理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Р(四)应急措施。包括检查应急预案制度的建立、应急知识的宣传、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公关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