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Р第六章优惠政策Р 第二十二条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Р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Р (二)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Р 第二十三条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Р 第二十四条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市政府收益部分,按照不同的比例,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点改造区域实行全额补贴,支持改造区域按照80%的比例补贴,允许改造区域按照50%的比例补贴。Р 市人民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具体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发改委审核并下达城建计划,市财政根据城建计划拨付区财政专款专用。Р 第二十五条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本章有关优惠政策。Р 第二十六条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按照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允许改造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Р第七章审批程序Р 第二十七条旧城改造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报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Р 第二十八条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Р 第二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前期各种审批手续。Р 第三十条旧城改造项目所属区域及享受的优惠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Р第八章附则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20日起实施。Р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20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