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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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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湖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呈报表》和分割相关意见书;Р3.分割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和分割房产测绘资料;Р4.原土地使用权证;Р5.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Р6.项目竣工验收证明;Р7.无欠税证明;Р8.分割单位与统一指定单位签订的协议书;Р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印章等。Р六、分割后转让要求Р已办理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的单位可以实施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和工业土地用途,不得改变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转让双方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方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相关协议。受让方须在我市注册独立核算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通过项目准入评价。凭项目准入评价意见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分割登记后标准厂房及其入驻项目的监管和服务。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Р附:平湖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呈报表Р2016年月日Р附件: Р平湖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呈报表Р申请人Р(房地产权利人)Р土地座落Р出让时间Р不动产权证证号Р土地面积(亩)Р总建筑面积(平方米)Р联系人Р联系电话Р申请人分割方案Р(可另附纸)Р(盖章)Р 年月日Р镇街道、开发区审核意见:Р(盖章) 年月日Р经信局意见:Р(盖章) 年月日Р环保局意见:Р(盖章) 年月日Р规划建设局意见:Р(盖章) 年月日Р消防大队意见:Р(盖章) 年月日Р国土资源局意见:Р(盖章) 年月日Р市政府审批意见Р (盖章)Р 年月日Р备注:经信局负责审查项目立项和项目准入等情况;环保局负责审查环境影响情况;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规划和使用功能等情况;消防大队负责审查消防安全情况;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项目土地使用等情况。审查意见应由镇街道、开发区及部门负责人签上具体的审查意见后签名、盖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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