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按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标准厂房内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整体上报,一次性同步审批。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标准厂房建成后,由县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企业准入审查。标准厂房经批准销售前,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功能区管理机构统一向经贸部门提交进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入园项目基本情况、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入园设备清单。经贸部门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集中进行准入审查,通过审查的由联审会议纪要确认。审查范围指入驻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用地需求,所属行业是否符合标准厂房产业定位,采用的设备、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和环保、安全要求;必要时应对企业组织实地考察。经准入审查通过的企业向标准厂房建设单位登记购买。第十六条产权过户。通过准入资格审查的企业持准入联审会议纪要到国土、房产部门办理标准厂房土地、房产过户手续。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县经贸、发改、财税、国土、规划建设、安监、环保、电力、房管等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有关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有效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第十八条强化监督。县政府将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列入对乡镇政府的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强化对各乡镇标准厂房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第十九条责任追究。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审批建设标准厂房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苍南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