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第二节抵押权登记?第三节地役权登记?第四节预告登记?第五节其他登记Р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Р草案新变化Р1、登记簿,房屋真正的“身份证”? 在原来的制度下,对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而言,登记的核心是“发证”,以房屋权属证书作为物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今后房产证将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明”。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换言之,房屋到底属于谁,应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Р2、预告登记,有效防止“一房二卖”?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Р3、登记公共设施可明确所有权。?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停车场、健身设施、顶楼公共阳台到底属于开发商还是我们?”常常有业主发出疑问,却因为开发商初始登记时的模糊,引得纠纷不断,新规定可以避免上述问题。Р4、异议登记:认为登记有误,利益相关人有权申请更正,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 在实践中,如果发生“共有产权”的房屋被错误登记为“独立产权”,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被错误登记为他人产权房等现象时,利害关系人往往会申请更正房屋登记,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交易这种已办理异议登记的的房屋,会面临不能过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