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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笔录上说明情况。Р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对听证会笔录核对无误后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名或盖章。Р第五节行政处罚决定Р第四十三条调查终结后,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Р(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当事人主体是否正确;Р(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Р(三)查处程序是否合法;Р(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Р(五)处罚建议是否适当;Р(六)违法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有无第三人和其它情况;Р(七)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Р(八)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Р(九)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Р第四十四条法制工作机构经过审核,认为确应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22),报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Р分管领导认为应当提交案件审议小组集体审议的,经集体审议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Р集体审议的案件应当如实予以记录(附件24)。Р第四十五条省环保局对下列案件组织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Р(一)责令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停产治理,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停业、关闭的;Р(二)涉及上市公司(不含子公司)行政处罚的;Р(三)罚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Р(四)在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或案情复杂的;Р(五)局领导认为应当提请审议小组审议的。Р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案件审议的具体规定。Р第四十六条环保部门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Р第四十七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存在以下情形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填写《环境保护查办案件移送函》(附件25),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案件材料副本移送有关部门:Р(一)须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Р(二)当事人属于上市公司(不含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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