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山西省环保厅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91KB

文档介绍
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设区市和县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尽快建立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相适应的制度,防止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各县级环保部门尤其是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应加强与省、设区市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设区市环保部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切实履行职能,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四)各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认真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各项要求。(五)强化对设区市和县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管。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地方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检查力度,通过直接抽查、组织互查以及调阅材料等多种形式,强化对设区市和县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管,如发现把关不严、拆分环评、擅自降低环评文件编制等级或越权审批等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将上收该地区的环评审批权;对违规审批的,将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能行,此前原省环保局有关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