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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78KB

文档介绍
其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Р(一)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Р(二)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Р(三)擅自超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加工份数的;Р(四)食品监督采样检测检出致病菌;Р(五)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Р(六)评级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一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100000元以上; Р(七)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Р第二十八条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应事项如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Р附件1: 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础设施标准Р附件2: 苏州市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规范Р附件1:Р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础设施标准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和《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统一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基础设施要求,特制定本标准。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DBS32 003-2014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Р第一条食品处理区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加工场所净高应在3米以上。Р第二条应具备与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独立分隔的专用场地: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餐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餐具保洁、备餐间、包装材料库、原料储藏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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