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Р第二十六条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依照省城乡规划条例执行。Р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Р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Р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Р(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Р。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范规划条件变更程序的管理办法。Р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已改变用地性质但近期建设规划中暂不实施改造的工业仓储类地块,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不改变业主单位、用地性质、经济技术指标和建筑结构的前提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实后如同意其申请,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改扩建工程的规划条件Р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依照省城乡规划条例执行。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城乡规划的内容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方案评估。Р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