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Р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Р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Р 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县及县级市以下区域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Р 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开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标准比照相同注册资金的三级或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设项目标准执行。Р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个别开发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经省建设厅核定适当提高可承担建设项目规模标准。Р 第十八条 三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跨地、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凭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到建设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跨地、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Р 第十九条 省外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经省建设厅备案同意。Р 第二十条 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由省建设厅和市(行署)、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1日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