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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211KB

文档介绍
条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从业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三十五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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