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当地工程建设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公示。自本地公示之日起 10 日内将不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网站公示。第三十七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相关经营业绩、人员证明材料、档案等相关材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材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八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包括正本或副本),在企业注册地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后,方可到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领。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审批情况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第四十条本《细则》中的人员聘用证明是指能够提供企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的两者之一即可。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第四十二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审批条件。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变化的,适用国家规定。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 2011 年 1月 1日起开始施行,施行过渡期限为 2年, 过渡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 2007 〕 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