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提供政策支持。Р第二十四条地方科技行政部门负责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管理、协调与推进,统筹本地区科技成果资源,为站点开展业务提供必要支撑。Р第二十五条办公室将定期对各站点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各站点为平台、联盟、中国创新驿站提供的资源,利用网络工作系统和相关工具参与本地、跨地区、跨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等所取得的实效,以及总体协同工作精神等。Р第二十六条办公室将对为中国创新驿站做出突出贡献的站点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站点,办公室将责成其整改,并检查整改效果。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站点,Р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站点资格。Р第二十七条因人为过失导致中国创新驿站资源、安全受到危害,由办公室追究有关机构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Р第五章内部工作系统管理Р第二十八条在平台电子物理网络系统内部建设中国创新驿站内部工作系统,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以促进信息顺畅流动、合理利用以及为中国创新驿站提供有力支撑为目标。办公室负责内部工作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对站点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Р第二十九条内部工作系统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检索、主题组、内部管理等功能模块。各级站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指定专人(注: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的驿站工作人员)运行、维护平台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中国创新驿站内部工作系统,包括定期审核、发布、维护、更新各种相关信息等。Р第六章能力建设管理Р第三十条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人才,不断提升我国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是中国创新驿站的重要职能之一。中国创新驿站鼓励所有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对中国创新驿站的长期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