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Р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Р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Р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Р 第十一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Р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Р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Р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Р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Р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Р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Р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Р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Р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Р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Р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Р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Р 第十三条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Р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Р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Р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