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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科研制度.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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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第二十五条各级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重要决议事项采取“票决Р制”。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同Р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达到会议规定的票数即为表决通过,但必须超过应到Р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Р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Р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Р 第二十七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原则上不进行第二次表决,有Р关当事人如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可向办公室提出复议,但如果是学术问题一般不复议。Р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Р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Р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评价中具有最高权威的地位。各单位组织各Р类与学术有关的评审,其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学术委员会成员中遴选产生。Р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学术委员会委Р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项目申报、评奖和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Р 第三十条各级学术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Р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应引咎辞职,不再行使学术委员会委Р员职责。Р 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Р 第 6 页共 66 页Р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Р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主任或常Р务副主任请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Р 第七章附则Р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商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以及院(部)Р学术委员会。Р 第三十四条院(部)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批Р准后实施。Р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Р 第 7 页共 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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