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国人和外国人进行区别对待的情形非常多, 比如在投资范围问题上, 即使是对外资进入持开放自由态度的发达国家, 也规定外资不得进入关涉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行业部门。这种在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差别对待与歧视不能混为一谈。差别待遇反映了国家实践的客观需要, 并且是符合国际法的。Р其次, 征收专门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是构成歧视的主要表现, 但是也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诸如在外国投资者拥有对东道国至关重要的财产或掌握了至关重要的矿藏这样的情况下, 东道国有权针对某个外国的投资者或某些外国的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在排除这些不明确的因素后, 我们可以明确的是: 完全基于种族或民族的歧视肯定是违反国际法的。Р3 国有化国家应给予投资者以补偿。一国实施国有化是否应给予补偿是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问题。事实上, 联合国大会文件和大部分国家间的多边和双边条约以及各国国内立法中对补偿都作了要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反映了发展中国家提出和支持Р的适当补偿原则且则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院的承认和支持。发达国家曾经是全部补偿的积极主张者。率先提出这一观点的便是前美国国务卿赫尔, 他在处理墨西哥对美国投资实施国有化问题时, 主张墨西哥应对被国有化的资产的原所有人作出/ 及时、充分和有效0的赔偿。这就是所谓的/ 赫尔准则0。赫尔准则得到美国政府的长期支持, 但是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 美国法院却逐渐开始摆脱这一标准, 转而对适当补偿原则予以支持。Р4 国有化应依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常常是国有化或征收的条件。美国、荷兰、日本等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国有化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有的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把正当法律程序与司法审查结合起来。正当法律程序是避免国家或政府任意行为的一种措施, 对投资者来说则具有程序上的公正性的保证, 由程序正义再到实质正义。Р参考文献Р致谢Р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