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 )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答: 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被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此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 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既是甲国法。 13. 1986 年4月 30号,大连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土特产进出口公司购买了 110 吨塑料编织袋,价格 CIF950 美元/吨,装期 1987 年 2-3 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 1987 年2月 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凉皮于同年 3月7日和 3月 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 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请问: 1 )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 )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