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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146KB

文档介绍
,即允许其婚龄适当低于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含定居国外的华侨或临时出国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原则上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以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为限。(二)外国人和外国人结婚。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已在外国结婚,其到我国境内后要求我国承认其婚姻效力的,原则上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以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为限;一是双方当事人要在我国境内结婚的,若当事人国籍相同的,而且其所属国与我国签定有关于领事婚姻规定的条约或存在办理领事婚姻的互惠关系的,可在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办理领事婚姻。若当事人国籍不同的,则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并参照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受理或驳回其婚姻登记的申请。三)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根据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办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原则上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如果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意见,若其婚姻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方既不能承认该婚姻的有效性,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43.我国在涉外离婚问题上的法律适用(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主要如下: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司法解释第15条)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16条)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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