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补偿费、Р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Р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Р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 2000 元以下的奖励; 对同破坏电力设施Р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Р2000 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Р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Р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Р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Р彰或荣誉奖励。Р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Р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Р(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Р(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Р(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Р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Р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Р(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Р(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Р(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Р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Р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 年 12Р月 2 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Р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Р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Р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