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西藏的具体规定是:机动车辆离开固定路线行驶,不听劝告的,每次罚款50至100元;Р(八)监督检查Р1、机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在畜农牧部门内设置草原监理机构或专职监理人员。)Р2、职权。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Р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Р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Р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Р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Р(九)其它法律责任。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西藏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阻碍草原监理人员执行公务,侮辱、谩骂、殴打草原监理人员,煽动群众闹事、挑起事端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