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促进发展。机构需要的是适时、适度的监督。监督“缺位”有可能影响发展质量,而过度监督则会影响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和秩序。监事会监督过程中不宜频繁搞大型检查,一方面,自身力量有限,力不从心,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分散各级管理者发展业务的注意力。? Р 二是处理好监事长与其他高管人员之间的关系。作为监事会的“行权标杆”,监事长在监事会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扮演着核心角色。在当前内设监事会体制下,监事长一般也是金融机构高管团队的一员。要求监事长有效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为这一岗位设置相应的条件。要让监事长在金融机构党委中担任比较重要的职务,如党委副书记。惟有如此,才能在现有框架下保障监事会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保证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监事会发挥应用的作用。同时,对监事长要有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有足够的履职时间。? Р 三是处理好监事会与外部机构之间的关系。监事会监督保持相对独立,但并不意味着要孤军奋战。相反,监事会要通过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地借用各方面力量,实现资源共享,减少重复监督,降低监督成本,形成监督合力,发挥内外部监督的协同效应。首先,应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双向沟通管道和机制。一方面,监事会应及时了解监管要求和动态,提醒管理层及时对工作做必要调整和修正,主动汇报情况。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监事会的工作指导,组织监事培训,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其次,加强与国家财政、审计机构的交流,及时掌握国家财政、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财务检查或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再次,充分借助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力量,综合利用相关监督成果,弥补监事会机构、人员偏少的短板。最后,金融机构监事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工作方式方法、工作途径等议题进行交流,共同探索金融机构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Р?(本文作者为中国银行监事长) Р ?[责任编辑赵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