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部门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选择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第六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预算时,一并上报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的初步意见。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确定评价对象和绩效目标。第二十二条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拟定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通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项目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评价对象或绩效目标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综合评价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以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对重大支出项目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落实。第二十八条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项目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九条建立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市财政局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三十条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