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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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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统一规定, 示范区管理组织认为条件成熟的合适时间均可申报。(二) 由示范区管理组织填写自治区制定的现代特色农业( 核心) 示范区申报书→提交所在县(市、区) 人民政府→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 自治区直属机构建设的示范区由自治区直属厅局报送)→报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三) 考评达到三星级以上的示范区,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授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第九条认定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示范区,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牌匾, 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作为财政专项, 列入年度预算。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条逐步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激励机制, 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得认定的示范区实行“目标考核、星级管理、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使各地既有压力也有动力, 推动示范区创建永远在路上。第十一条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每两年对获得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区考核一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考核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的, 继续保留“广西现代特色农业( 核心) 示范区”称号, 获得晋级或继续保持五星级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被降星级的不予奖励。考核达不到三星级的, 取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 核心) 示范区”称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 可不经考核程序, 直接取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一)违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自愿放弃示范区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三条被取消“广西现代特色农业( 核心) 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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