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考察、奖惩等工作;Р(八)研究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务、共青团、工会、妇女、老干部工作及机关事务等重要工作;Р(九)其他需经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Р第五条党组会议事原则:Р(一)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党组书记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党组副书记请假。党组成员不足半数,不得召开会议。Р(二)党组会议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议事项必须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对研究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时,不急于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或报上级机关决定。Р(三)党组会议在讨论涉及与参会人员本人有关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成员应予回避。Р(四)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已经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Р(五)党组会议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和维护党组会议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组内部提出研究;在党组没有重新研究作出决定前,必须坚持按照原决定执行,且不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党组报告。Р第六条 党组会议研究日常工作议题时,可由党组书记提名,通知非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委办主任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也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Р第七条党组会议内容除经党组同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Р第八条党组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适当增加。Р第九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指派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认真负责、客观真实地记录会议内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党组会议纪要、党组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未经党组书记同意,会议记录本不得让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Р第十条 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Р第十一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