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常委或其直系亲属是否需要回避,由组织决定。第五章议事和决定第十九条常委会议事,由分管常委就议题作说明或列席会议的室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意见或决定。第二十条常委会讨论的意见或决定,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过半数的常委同意才能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常委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对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并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定。第二十一条常委会议事过程中,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有争议,不同意见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市委、市政府或市纪委、市监察厅请示。第二十二条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不搞临时动议。第二十三条对因故缺席会议的常委,会后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议记录人向其报告本次常委会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四条对常委会议事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第六章决定的执行与反馈第二十五条常委对常委会所作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保留,在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办公会议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常委会认可。第二十六条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常委或主要负责人落实,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室或部门和单位。第七章会议的列席人员和记录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常委会,其他室主任和相关人员可列席与本室工作有关的常委会。第二十八条常委会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人在会议过程中要认真、准确地作好记录,以便查考,并根据会议的要求,起草有关文件或纪要,会议记录应作为机密资料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