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常委代为转达。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研究时,可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或常委主持。第八条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第四章会议决议第九条常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第十条每一项会议议题应由提出议题的常委作出简要说明,可由与议题相关的列席会议人员作必要补充。第十一条常委会在讨论各项议题时,每位常委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观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二条常委会应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十三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第十四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并将党委常委会纪要及时印发全体党委常委,必要时将常委会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第十五条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党委办公室及时将党委常委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第五章落实督办第十七条对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落实。第十八条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常委,会后可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党委常委通报会议的议事情况和决议结果。第十九条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编辑: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