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Р险。Р处置抵债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协议处置的,应Р当经理事会批准。承办的拍卖公司应当在省联社公开招标中标的拍卖公司中选择产生。Р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商信息。协议处置的,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Р第二十一条所有抵债资产必须由抵债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抵债资产具体处置方Р案,报各行社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处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报理事会审查同意。Р第二十二条一时难以变现的抵债资产可暂时采用租赁方式处置,应委托中介Р机构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租方。Р第二十三条抵债资产处置给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职工及其亲属的,其条件不得优于其他竞买人。Р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如确有需要,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规定,纳入固定资产规划,报省联社批准。申报时,应随附借款合同(借据)、抵押物品清单,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达成的协议Р Р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裁定书等相关资料。Р第二十五条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能抵偿债务本息以及相关费用的,应根据原债务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和标准由各行社合理确定。Р第二十六条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过程的账务处理及核算,按现行的信用社(银行) 金融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Р第六章?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Р第二十七条各行社要加强对抵债资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细化抵债资产工作流程,加强制度建设。要加强对从事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防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业务管理处负责解释。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