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民航局提出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申请。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Р(一)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书;Р(二)申请人申请使用许可设备的生产制造证明;Р(三)民航安检设备相关技术标准所要求的技术资料;Р(四)符合ISO 9001的质量控制系统说明和符合ISO 14000的安全管理系统说明;Р(五)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Р(六)申请人为办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委托授权证明;Р(七)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Р申请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国内安检设备制造单位应当提交中文版本的申请材料;境外注册的安检设备制造单位应当同时提交中英文两种版本的申请材料,并保证中英文版本申请材料内容的一致。Р申请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安检设备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Р第2.7条[使用许可申请受理] 民航局收到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Р(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Р(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Р(三)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Р(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管辖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Р第2.8条[使用许可申请决定] 民航局对决定受理的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