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进行专项巡检。?设备Р的巡检应包括配套的附属设备。Р(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Р自动转报系统、数据通信网设备、卫星网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Р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设备和自动化系统每三年Р至少进行一次巡检;Р(二)记录仪、 UPS、油机、防雷装置等附属设备可根据情况Р开展专项巡检。Р第十五条?民航局空管局将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全系统范围的Р设备巡检。 各地区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范围的设备巡检。?各Р地区空管局应提前制定年度巡检计划,并报民航局空管局。Р第十六条?设备运行保障单位应针对设备巡检过程中发现的Р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Р第十七条?雷达设备应每六年进行一次大修,?各地区空管局应Р提前一年制定设备大修计划并上报民航局空管局。?民航局空管局对Р上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后形成全系统大修计划下发执行。Р第十八条?设备巡检大修有关工作应严格按照《?民航空管通Р信导航监视设备巡检大修管理规定?》执行。Р第五章?设备运行档案Р第十九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的同时建立Р设备运行档案。对于目前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建立运行档案的设备,Р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立即组织建立设备运行档案。Р第二十条?设备运行档案应包括设备投入使用时的有关情Р况、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巡检、大修、更Р换、升级和校飞等设备生命周期所有活动的记录及相关资料等。Р第二十一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开展运行维护维修等工作Р的同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同步列入档案,?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Р补充和完善, 确保运行现场的设备运行档案完整、?规范、条目清晰、Р便于使用且随时可用。Р第二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所属设备运行保障单Р位的设备运行档案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Р第六章 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