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Р (1) 每眼未矫正远视力不低于0.1;Р (2) 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屈光度(球镜当量);Р (3)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屈光度相同的矫正眼镜。Р67.137 [近视力]Р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和在10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戴矫正眼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携带一副随时可取用的、非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眼镜;不得使用一副以上的矫正镜。Р67.139 [常规辅助检查]Р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分部67.101至67.111的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二规定的项目和频度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Р实验室、心电图、脑电图、胸部X线、B型超声、纯音听力计等检查结果应当满足本分部医学标准的要求,其检查项目和频度见本规定附录二。Р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Р67.201 [适用性]Р 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的健康状况,应当满足本分部规定的医学标准,方可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或保持该证的有效性。Р67.203 [一般条件]Р 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其执照所赋予职责或可能因履行执照职责而加重的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Р (1)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Р (2) 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Р (3) 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Р (4) 使用任何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身体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Р (5) 恶性肿瘤或严重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Р (6) 心理障碍。Р67.205 [身高、体重]Р 身高、体重应当满足执照所赋予职责的要求。Р67.207 [精神疾病]Р 应当无下列任何精神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Р (1) 精神病;Р (2) 物质依赖或滥用;Р (3) 人格障碍;Р (4) 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