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要求Р第十三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制订并施行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纳入本企业安全保卫方案。Р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核查相关运输文件,确保托运货物与申报品名相符。对收运的货物应当实施安全检查,对已经安全检查的货物采取相适应的安保控制措施,直至交付收货人。Р第三节货检机构设立Р设立条件Р第十四条设立货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Р(一)有经过培训并取得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符合各岗位相应的等级要求;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Р(二)配备经民航局许可并与货运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设备。Р(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工作场地。Р(四)制定有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货物运输安全检查工作相关制度和程序。Р(五)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条件。Р设立备案Р第十五条设立货检机构的单位应当将设立申请及符合本规则第×条条件的证明材料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并报民航局备案。Р变更备案Р第十六条货检机构设立后,负责人员、工作场地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原审核部门备案。Р第三章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控制Р第一节货物区域设置及安保措施Р功能区域设置Р第十七条货运区应实施分区封闭管理,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货运区设立待检区、安检区、安检待处理货物存放区、隔离存放区、以及待装货物隔离存放区等功能区域,并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标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确保任何位置必须得到充分照明。Р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货区内设置危险品仓库。Р安检区、隔离存放区、危险品仓库以及待装货物隔离存放区应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