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评会:听取试飞飞行情况,机场、空管运行保障情况,监察员现场检查情况的汇报后进行讲评。如时间允许,试飞讲评开始前,试飞飞行机组应与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就程序设计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Р11、机场试飞报告Р11.1承担试飞任务的航空公司应在机场试飞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地区管理局提交《机场试飞情况报告》。《机场试飞记录表》(见附件)应作为该报告的附件。Р11。2地区管理局根据航空公司提交的《机场试飞情况报告》,结合机场试飞现场检查情况,拟定《机场试飞总结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试飞概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试飞结论。该报告应报民航局备案,并抄送相关РР监管局、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Р 11.3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按《机场试飞总结报告》的有关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受地区管理局委托,机场所在地监管局负责督促检查。Р12、其它Р 12。1原则上需进行试飞新增的飞行程序是指最后进近航段增加了一种新的导航方式或用作最后进近引导的导航台位置移动后的程序。如新增ILS程序、VOR/DME程序、RNP程序或VOR/DME由跑道侧方移至延长线后的程序等。Р 12.2原则上需进行试飞的经过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是指最后进近下降梯度、航段长度等出现变化或中间进近下降梯度、航段长度等出现较大变化后的程序。如机场周围地形、空域复杂导致飞机性能受限时,起始进近出现重大变化后的程序,可能需要进行试飞.Р 12.3 本通告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的试飞,对于通用机场试飞,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告选择性执行。Р12。4 本通告不适用于航空公司按照121/135部运行进行的验证试飞。Р12。5 本通告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此后,其它有关机场试飞的文件与本通告有冲突时,以本通告为准.Р12.6 附件РР(1)机场试飞记录表Р (2) 机场公共PBN程序试飞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