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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df  |  页数:74 |  大小:460KB

文档介绍
共享和协作沟通机制,加强联系配合,确保信息沟通顺畅、协作Р配合有效,确保民航安检工作顺利进行。Р 第四节人员管理Р 第三十二条民航安检员作为行业特殊工种,企业用工方式不得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Р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同一民航安检Р机构使用多种用工方式的,应当实行同工同酬。Р 民航安检员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享有国家、行业Р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健康保护措施和津补贴。劳动健康保护措Р -9-Р施包括但不限于疗养、休假、健康体检等;津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高温Р津补贴、特殊行业工种(岗位)补贴等。Р 第三十三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按年度组Р织或者参与本机构民航安检员劳动定额核算,向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Р位提出人员需求。Р 民航安检员流失后,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向民航安检机构设立Р单位提出人员招录申请,补充流失人员。对流失的民航安检员,民航Р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制度或者采取适当措施,了解人员流向。Р 第三十四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对招录的民航安检员进行能力测Р评,确保其具备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适应的身体素质、能力水平和心Р理状态。Р 第三十五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民航安检队伍和人员的安Р全意识、规章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的教育,提高民航安检队伍Р的战斗力、执行力,树立民航安检队伍形象。Р 对在职在岗民航安检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定期分析评估其思想Р动态、职业能力和岗位状态,确保其职业能力和工作状态符合要求。Р 第三十六条民航安检员职业能力无法达到岗位要求或者从事民Р航安检工作差错率高于考核指标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暂停或者取消Р其民航安检工作岗位操作授权。Р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安检员相关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大纲Р要求,对暂停或者取消岗位授权的民航安检员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Р后,方可继续上岗。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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