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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2022-09-03失效】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条件)凡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从事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主要承担单位的,可依照本办法及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Р Р    (一)单位治理结构规范;Р Р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Р Р    (三)单位信用良好;Р Р    (四)符合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其他要求。Р Р    第九条(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Р Р    第十条(项目评审)市质量技监局依照本办法及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资助的项目, 编制年度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Р Р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市质量技监局按照年度资助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Р Р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检查Р Р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 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及时向市质量技监局报送自查情况。Р Р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监局通过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抽查等多种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Р Р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市质量技监局应当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市质量技监局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Р Р    第五章附则Р Р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Р 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9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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