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三、元明清地方官制Р 元代把全国划为10个行省,以行中书省为中央派驻行省的机构,后因行省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于是行省长官成为地方的高级官员,其官名同中央官称大致相同,称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行省之下为路、府(州)、县三级,长官分别为总管、知府(知州)、县尹。又在地方三级政区的原有长官外,另设一名达鲁花赤。达鲁花赤在蒙语中意为镇压者、制裁者或掌印者,照例由蒙古人担任,通常是各地的真正掌权者。Р 明代地方行政为省、府(州)、县三级。省的长官为左、右布政使,一省之中,布政使司是最高行政机构,主管民政和财政。同时还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刑狱,以提刑按察使为长官。设都指挥使司,掌管一省军事,长官为都指挥使。三个机构合称“三司”,三权分立,共治一省,以防专权。省下设府,长官为知府。府下设县,长官为知县。明代的州分为两种,一种与府同级,直属布政使司,叫直隶州,下辖县;另一种与县同级,由府统辖,叫散州或属州。其长官都称知州。Р 清代一级地方政区为省,康熙时全国共18省,至光绪时增至23省。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省的最高长官为总督、巡抚,总督一般管辖1至3省,总揽辖区内行政、军事、监察大权,又称制军、制宪、制台等。巡抚主管一省军政刑狱,又称抚台、抚军、中丞等。布政使、按察使为督、抚属官,并称“两司”。布政使掌一省财赋,简称藩台、藩司;按察使掌一省司法和监察,别称臬司。乾隆时期又专设分守道、分巡道,带兵备衔,管辖府、州,成为省和府州之间的行政长官,叫作道员或道台。府(州)、县一级长官的官称与明朝相同。Р第四节古代官制的特点与官僚的政治人格Р中国自秦统一全国至清朝灭亡,王朝帝国体制的延续达2000余年。其间,完备的官僚制度和庞大的官僚体系,对于君主专制集权的运作起了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君主专制集权既赋予古代官制以鲜明的特点,又塑造了官僚的政治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