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施工照片及音像资料、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等);Р c、索赔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等);Р d、索赔的费用和工期及计算材料;Р13.4.3监理单位在接到索赔报审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收集并研究有关索赔材料,提出索赔审查报告。需要索赔方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补充证据;Р13.4.4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在充分考虑建设单位意见的前提下,提出综合处理意见;Р13.4.5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签发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其内容包括受理索赔的日期、索赔要求、索赔过程,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批准的索赔额及其计算方法等;Р13.4.6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对监理单位处理索赔仍不满意,可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Р14工程质量检验制度Р14.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缺陷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对采用不适当施工工艺或不当施工等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应报送监理通知回复单,由监理提出复查意见。Р14.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检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Р1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Р15.1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严重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