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重大案件按规定应该向上级报告的事项;Р(五)对批复事项的办理情况;Р(六)各单位认为有必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事项。Р第三条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Р(一) 请示的内容根据需请示事项的内部确定,一事一请示。上级部门应当及时答复。Р(二)报告的内容分情况而定,对于属贯彻执行上级会议精神、文件、决议的,应当报告贯彻落实的主要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属工作打算、设想的,应当报告工作的方案、计划、将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的结果;属重大或突发事件的,应当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全面掌握情况的,先报告概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Р第四条请示应在事前,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口头或电话请示。报告可在事前、事中或事后,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可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先电话报告,事后再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Р第五条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Р第六条请示、报告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共同做好该项工作。Р第七条请示、报告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由业务部门对口向上请示、报告,综合性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对口请示、报告。县局办公室应当随时掌握全县系统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进向县局领导汇报。Р 第八条请示、报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Р(一)应请示的事项不请示、先做后请示、越级请示的;Р(二)应该报告的事项隐瞒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Р第九条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仍未改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Р 本制度由办公室组织实施。Р 本制度由来凤县工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