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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使用、管理与续筹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93KB

文档介绍
单位资质及人员资质材料Р 3.2  业主大会在接到物业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召集业主大会委员或全体业主审议决定,同意使用的,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Р 3.3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提供使用维修资金的申报材料,经2/3的业主通过后,报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Р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Р 1、维修资金应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Р 2、维修资金帐目由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代管,业主或业主大会有权向代管银行咨询维修资金本息的使用情况。Р 3、物业公司应每年公布一次维修资金本息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监督。Р 4、使用维修资金前,应先经2/3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将维修项目及业主应分摊维修费用公布,以做好续筹准备。 5、使用维修资金后,物业公司应持经2/3业主业或经主大会同意的维修资金使用清单及结算表,到代管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手续。Р 6、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房屋业主变更的,原业主缴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款项有结余的,不予退还,全额转给新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缴交完毕的,新业主应继续缴交。。Р 四、维修资金的续筹Р 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余额低于首期筹续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Р 五、维修资金的退还Р 维修资金一般不予退还。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凭区房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资料通知代管银行,经代管银行审核后将维修资金帐面余额退还。Р 六、其他Р 1、本办法可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之有关政策法规,适时进行补充完善。Р 2、本办法由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释。Р 3、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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