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将原“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本体维修基金”合并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两金合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首期归集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建安总造价标准的2%一次性交纳;另一部分为日常收取的维修资金,由业主按月交纳。民治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民治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各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为专项维修、小额维修、强制维修等三大类。民治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民治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民治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