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囊括了《暂行规定》中所有的错误,并列举出了预见可能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扩大了惩戒违纪行为的覆盖面,所以将会成为监察机关使用频率最高的一部行政法规。Р三是弥补了公务员法的不足。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但是它的施行引发了监察机关处分无依据、执纪有困难的问题,致使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处分无着落。《公务员法》第九章中规定了16种被惩戒的违纪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这16种违纪行为没有说明具体的量纪幅度,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催生申诉复查案件的发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教育与惩处的统一、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就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如何量纪惩戒、遵循什么程序、谁能行使处分权限、不服处分决定如何申诉都作了明确规定。Р2、将公务员的自身道德建设纳入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视野和工作范围。公务员是国家公务的执行者,公务员道德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状况。《公务员法》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