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规划, 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 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 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四)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必须是公民死亡遗留下来的财产。如果该公民的财产在他生产就处理了, 或赠与、或出卖了, 那就不能算他的遗产;2、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3、必须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物,不是合法财产, 应予追索。被继承人死亡后, 单位给予他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抚恤金、补助费, 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继承。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1 、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死亡后, 另一方再婚, 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再次是要遵循养老扶幼, 团结互助的原则( 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 一般应得到较多的份额) 。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对领取了结婚证尚未同居,一方死亡的,其配偶应有继承权。除此之外, 还有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损害( 伤害) 赔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因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细说。通过以上的讲解,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 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 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