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存档);Р(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Р第四条外地维保单位备案流程如下:Р(一)外地维保单位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现场服务点提出备案申请,递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Р(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维保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无锡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受理意见栏签署意见,符合备案要求的,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对维保单位在锡机构的资源条件、质量体系、维保能力进行验证性复核;Р(三)专家组或评审机构验证性复核后,在《无锡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专家或评审机构意见栏签注明确的意见,签字或盖章并返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Р(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专家或评审机构意见,将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书面反馈给备案单位,同意备案的给予备案编号,在《无锡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的安全监察部门意见栏加盖安全监察专用章,相关资料存档;Р(五)已备案的维保单位信息将在无锡质监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公示。Р第五条备案有效期为一年。首次备案应在本市开展维保业务前;以后为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对许可证书或维保单位授权有效期在备案时不足一年的,以证书有效期为限)。Р第六条备案有效期内,凡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须提供证明和相关材料补充备案。Р第七条备案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备案期满后三年内不予备案。Р第八条未经备案或者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电梯维保工作。Р第九条备案工作由市或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在江阴、宜兴地区开展业务的外地维保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Р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备案的维保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备案,逾期未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在现有合同履行完成后,不得继续再开展维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