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在非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由校长组织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待统一思想认识后再复议表决,切忌草率决策。第十三条:在党政联席会议讨集决策中,如对方有不同意见,要按照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进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以上票通过为有效。第十四条:学校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有必要的在实施前应及时向教育局有关领导报告。第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根据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负责对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或由分工副职领导具体落实。第十六条: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进行情况,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事后要通报结果。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议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能够保留,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反对或抵制集体作出的决议。第十八条:党政主要领导要支持副职大胆开展工作,敢于负责,认真听取副职的工作汇报和建议,及时掌握决议的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或不妥之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第十九条:学校党政副职要尊重和支持主要领导的工作,接受主要领导的指导。领导成员之间要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支持、讲谅解,加强合作,维护团结。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对决议进行复议时,必须事先征得2/3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重新召开会议研究变更事项内容。第二十一条:党政领导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不得乱用组织名义随意拍板决策。临时处理的突发紧急事项,应及时向支部会议、校长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第二十二条: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议事规则办事,因不按议事规则擅自作出的决策,对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要完整,对重大事项作了的决议,要形成规范的文字材料,需要教育局领导机关掌握的,要及时报送教育局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在必要时,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能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