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向被审单位反馈审计情况,被审单位对审计存在的问题要作出答复;Р3、审计人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写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局党组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Р4、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Р5、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应按时报送审计监察科;Р6、实行内部审计通报制度,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Р第八条内部审计的要求Р1.对局属基层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由局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局内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Р2.内审工作方案确定内部审计对象后,监察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Р3.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内审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作组提交内审自查报告。Р4.内审工作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被审单位要提高认识,积极支持配合,按规定提供有关帐簿、凭证、报表、文件和资料等,协助内审人员的工作。Р5.内审工作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尽快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工作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Р6.内审办公室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定稿并提交局内审领导小组集体审阅。Р7.所有内审工作资料应在内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入档保存。Р第九条内部审计的处理Р1、内部审计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的原则;Р2、对查出的问题,由审计监察科按规定作出处理建议,报局党组批准执行;Р3、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Р第十条内部审计的纪律Р1、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Р2、审计结论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客观公正;Р3、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Р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部审计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